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敢问理在何方(1)
作者: 姜幼军 | 2007年11月19日 12:47 | 栏目: G.说三道四(259) 点击 | (40) 评论 | 本文地址: http://jiangyoujun.blshe.com/post/2611/128292
在实名博客上发文章,不仅有个文责自负的问题,更多的担忧是文章如果牵扯到现实生活中的某一片段,作者无所谓,但对个别人就属敏感点了。敏感碰触的付面效应,很可能是现实生活里的事情会因此而遭遇点坎坷或波折?希望不是这样的结果。实名博客带给我的顾虑就在这点上。好在文字内容的真实性不怕被置疑,暴露一下黑暗中存在的情况应该不是坏事,晾晒文字的目的绝非晾晒心情和感觉,如果因此能够给生活带去积极正面作用的话也算一件好事。
此文欲讲述的故事,就带着上面描述的色彩。所以我隐去了人物地点,恳请理解。当然,如果有对号入座者不满,欢迎来信讨论。我的E-mail:jiangyoujun678@163.com
在我兼职的一家股份制公司里,有个很奇怪的现象,股东为了这事那事常与公司翻脸,而且一翻就要对薄公堂。目标一致还会如此生分甚至不惜损害自己利益,令人匪夷所思。好在股东就是股东,当官司打到了涉及公司最高利益、连带自己利益都要严重损害时,就会停下手段的施展,不但收起强硬的诉讼态度,还会坐在一起讨论解决问题的方法。如此一来二去,官司打的不少,不了了之的情况挺多。
可这次股东动了真格,他们以“公司长期欠款100多万拖延不还”为由起诉,加上一张过去的法院“判决书”作为证据,法官就在没有问讯,没有到被诉方了解情况,没有看清楚“判决书”的文字究竟是什么内容时,兀自决定:把公司帐户立即封掉,通知公司还款不得有误。
需要先介绍一下本案的真实情况:
事实上判决书根本就是“调解书”,主标题上这三个字赫赫在目,无论怎样理解都与“判决”相距甚远。调解书的内容自然是如何解决100万工程款在交付时出现的矛盾,法院为双方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应、双方都认可通过的公文,约束当然是双向而非单向,说明双方都要在这个范围行事,不得私自更改僭越。招标合同与调解书在相关内容上都写的很清楚:乙方(既起诉方)作为公司购买自动化设备的中标公司,必须在规定时间、规定条件、规定范围、规定工艺内按时完工、交工,并且通过工程验收。甲方(既公司)应在设备验收合格一年内付清全部工程款……。可真实情况是:乙方提供的这套自动化设备十分糟糕,他们不但没有按期交工,甚至延误了三年时间(我的天,公司居然能容忍如此严重的延误),更严重的是全套设备均未达到自动化设计标准,连最关键、最需要自动控制的核心部分,都是由工人们手动执行。看见工人们奔跑到机器前去关阀门、去转动手炳、去添加剂量等等,都是在控制中心传出的高音喇叭指挥下进行时,你会觉得“自动化控制”这个词用这在套设备身上真是太具讽刺意义了。
明眼人都知道应该起诉的人是公司绝非乙方,可惜就因乙方是股东,公司才在长期严重不满的情况下一忍再忍,给了他们无数次修改更正的机会,他们的技术能力实在达不到设计标准时,干脆来个不认帐,单方面宣布完工,没等验收就把公司告到了法院,要求公司付清购买设备的剩余款额100多万元。乙方的突然袭击很奏效,不但法官相信他们,为他们主持了“公道”,甚至连调解书都能按判决书去执行。这件并非容易做到的事情就是做到了,其中真没猫腻可言?当然有也应该有。
马上赶到法院找到主办法官,万万没想到他一句话都不让我们说,甚至连我们的律师都得闭嘴:“你们要清楚,现在是执行而不是听申辩”。我问:“法院有没有让我们说话的地方”?回答:“你们公司分明是在赖帐,还有什么理可讲?”法官的架势根本是“一边倒”,他坚决不允许几个赶到法院要求公正公平解决问题的人讲一句话,甚至连我们的律师都被他严厉要求不准说话,这种情况非常罕见。法院本就是让人说话的地方,这种地方不让人说话,真是再无能说话之处了。由于法官的态度非常强硬,加上他在我们刚张口还没说完一句话的时候就立刻制止我们发言,气的我被迫自言自语:“如果我们公司是冤枉的怎么办?”他看都不看我一眼,不理不踩完全象我根本不存在一般,只是提醒大家,在他说话的时候“不允许任何人插话,不准接手机,不准在房间走动”。在他批判似的发言完毕后,才对律师说:“只要不是我的当事人,我就没有听谁说话的义务。”他这般理直气壮的回复我刚才的问题,令人又好气又好笑。只好再次自言自语:“律师总是当事人吧?他也不准说话?”法官不屑一顾的转过头再次不理我,这个表现就等于通知我:你的话我没有义务听。
无奈,只能靠事先准备的辩解书说话,可法官拒阅读这份正式的法律公文,他接过来漫不经心的扫一眼就扔到一旁:“这东西没用,执行必须照常进行”。尽管说话口气依然很硬,但大家都感到事情有了改动的契机:他拿起电话,让原告到法院取我们的辩解书,然后告诉我们:明天下午三点召开听证会,又专门嘱咐:行政人员不要到听证现场,技术人员来就可以了。法官的这句话等于把我们这杆人等全部排除到了听证会之外,而起诉方到场的都是参加打官司的行政人员,法官有如此“胆识”,实在令我佩服的五体投地。
技术人员就技术人员,尽管技术人员的辩才可能差了点,但是,他们掌握了设备的全部资料,只要把数据要求讲清楚,把合同要求与调解书要求陈述明白,加上设备现场的使用现实情况,法官真敢睁着眼睛说瞎话不成?有理走遍天下,无理寸步难行!何况这次怎么说我们都占理。我就不信,技术人员再没表达能力,他们也不至于把占理说到无理的地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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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样的事情到当地人大常委会去反映
人大时监督一府两院执法情况权力部门
人大两个部门可以过问此事:一是内司委,二是信访处
我就是从事这方面工作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