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新修订的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简称“《规范》”),将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。据说,《规范》出现了不少新的要求,其中,“保护学生安全”这一条被加入其中。

 

说真话,对这个新规定我很震惊。第一感觉就是教育部在走极端,第二感觉就是以后还有多少人愿意去当园丁?虽然我反感范美忠那些跑后的观点言论,也瞧不起公开告诉大家在危险时候连自己母亲都不去救的男人,但是,这不能代表我赞同在危险关头老师必须先救学生。

教师在危险关头有没有保护学生的义务?我非常赞同博友刘元林 先生就此问题谈出的看法:有义务,但这个义务应该属“有限责任”而非“无限责任”。说真话,看完他的这个观点后忍不住叫好,尊重主观、客观事实的表现是什么?----此观点亦!

就象公司性质一样,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当分清楚.无限责任是不管什么情况,必须负责而且没任何商量的余地;而有限责任就不同了,责任无论大小是有限度的,一但超出极限责任便自动停止。在期货与股票行业里,有个术语叫“止损”,拿到这里挺合适,止损便是一但有超出范围的责任时,当事人原本该负的责任负便要自动停止执行。这个做法对企业、对个人都是必要而必须的:谁能付起超出可以承受范围的责任?否则既使想负责,又拿什么去兑现?

教师在危险关头必须保护学生这一条不能写进法律,否则,教师这个职业该属特种行业了。如此,一个教师也必须去接受不同情况的救援训练,甚至必须合格才能胜任教师岗位。这样做合理吗?不如让军人和警察兼职做教师似乎更合适了。军人与警察是特种行业,在这个行业工作的人,必须随时准备为祖国,为人民献出生命,必须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负责。可教师呢?能不能让教师持枪去给学生上课?如果不能,那么万一遭遇歹徒枪击,教师赤手空拳怎么保护学生?能不能让教师摸爬滚打先练就一身工夫然后再上岗?如果不能,教师在危机关头凭什么去保护学生?必须拿血肉之躯去挡吗?所以说,危险关头救助学生的责任应该是有限的,绝不能拿无限责任去要求同样是人民群众一员的教师。

作为一名教师,为保护学生而牺牲自己的伟大精神,值得赞美与歌颂,但我们同时应该明白,只有英雄才具备了这样的高尚情操与美德,而更多的普通教师,他们即非英雄也非懦夫,所以,危险关头就会有不同的选择,保护学生的确是美德,如果不是在巨大的、人力不可为的危险情况下,教师作为一个成年人,去保护未成年的学生也属应该。但是,这个应该是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责任。如果这个说法不能成立,那么,就请教育部的人到地震灾区当老师,看看他们在大地震来临时,会不会清一色的选择先保护学生?

所以我认为,教师必须先救学生这一条只能作为提倡绝不能逼迫,更不能写进法律条文。法律在执行时是只看结果,不问其它的。所以这会我更想知道:如果这个规定一但写进法律,那么在危险情况下,对能救而不去救学生的老师应该怎么制裁?对无法救而没去救学生的老师,法律又该如何定罪?

任何事情走极端都是错误的。偏差尽管可以纠正,但如果定下来必须执行之后,再去纠正这个偏差,只会让人贻笑大方了。